24 關於承攬之危險負擔,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工作物於定作人受領遲延中毀損滅失,承攬人不得請求其已服勞務之報酬
(B)定作人受領工作後,工作物毀損滅失,定作人有給付報酬的義務
(C)定作人受領工作前,工作物因定作人所供給材料之瑕疵而毀損滅失者,雖承攬人已告知瑕疵,仍不 得請求其已服勞務之報酬
(D)定作人所供給之材料,因不可抗力而毀損滅失者,承攬人仍應負責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9), B(805), C(26), D(53), E(0) #2429879

詳解 (共 3 筆)

#5063205

508承攬契約危險移轉的法理判斷

(A)工作物於定作人受領遲延中毀損滅失,承攬人不得請求其已服勞務之報酬

>>通說認為受領遲延視為危險移轉,所以定作人自負責,承攬人可請求報酬

(B)定作人受領工作後,工作物毀損滅失,定作人有給付報酬的義務

>>危險移轉,定作人負責,仍須給付報酬給承攬人,B正確

(C)定作人受領工作前,工作物因定作人所供給材料之瑕疵而毀損滅失者,雖承攬人已告知瑕疵,仍不得請求其已服勞務之報酬

>>這邊注意509定作人提供材料有瑕疵,承攬人經通知可請求報酬和墊款定作人有過失承攬人還可請求損賠

(D)定作人所供給之材料,因不可抗力而毀損滅失者,承攬人仍應負責

>>508II,定作人提供材料不可抗力毀損滅失,承攬人不負責

25
0
#4901112
民法第505條第1項: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
(共 48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9
1
#4345498
第 508 條(危險負擔) 工作毀損、...
(共 10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6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