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債務人甲就其所有房地,分別為其債權人乙、丙、丁設定第一、二、三次序,依次為新臺幣(以下同)
200 萬元、160 萬元、120 萬元之普通抵押權,若乙將其第一次序之優先受償利益拋棄予丁,甲之房地
拍賣所得價金為 3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丁可受分配之金額為 120 萬元
(B)丙可受分配之金額為 160 萬元
(C)乙可受分配之金額為 135 萬元
(D)丁不足受償之金額為 45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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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7), B(83), C(45), D(393), E(0) #2429885
統計: A(367), B(83), C(45), D(393), E(0) #2429885
詳解 (共 8 筆)
#5063305
記憶方法:
讓與=讓他先 >>被讓與的人先拿完
相對拋棄=邀他一起 >>兩人依比例分配
絕對拋棄=退居最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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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1399
3.丙受償權不受影響,故先受償100萬→結論是對的,
但論述過程是錯的。相對拋棄並不改變原本的受償順序,
只是拋棄人把自己優先受償的金額跟某人一起分而已,
你直接把後面的先分,如果寫在申論題(看得到你論述過程的),
會直接大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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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1042
參考100年司法官題目底下97141346同學的論述來解~
本題為次序拋棄,不影響其他債權人(丙):
1.先確認受拋棄、讓與、變更之情形。
2.本題只有相對效力的拋棄,故丙之受償權不受影響,應得乙未拋棄前,丙依次序可得之100萬(乙200萬、丙100萬、丁0萬)
3.丙受償權不受影響,故先受償100萬
4.分配扣去100萬後,剩下的200萬
5.乙、丁於200萬之內,依比例受清償
6.乙、丁之比例分別為200萬:120萬=5:3,剩下的180萬依比例,乙拿125萬,丁拿75萬
如果原本那位同學有覺得被冒犯請告訴我我會撤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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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8517
無關的第三人不管是拋棄或讓與所得之分配額固定不變
1、丙照樣分得100萬
2、剩下可分配的200萬由乙、丙按抵押權比例去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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