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甲與乙為兄弟,乙與丙女結婚,甲收養丁為養女,後來,丁與戊男結婚,甲則與己女結婚,己在與甲
結婚前有一子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與庚為直系血親一親等
(B)乙與丁為旁系血親三親等
(C)丙與己為旁系姻親四親等
(D)己與戊無親屬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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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 B(659), C(75), D(151), E(0) #2429893
統計: A(50), B(659), C(75), D(151), E(0) #2429893
詳解 (共 1 筆)
#4490407
民法第 968 條:「血親親等之計算,直系血親,從己身上下數,以一世為一親等;旁系血親,從己身數至同源之直系血親,再由同源之直系血親,數至與之計算親等之血親,以其總世數為親等之數。」
民法第 969 條:「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民法第 970 條:「姻親之親系及親等之計算如左:一、血親之配偶,從其配偶之親系及親等。二、配偶之血親,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三、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由上開法條規定:
(A)甲與庚為直系血親一親等 → 錯誤,己在與甲結婚前有一子庚,故甲、庚無血緣關係,在甲、己結婚後,甲與庚間為血親之配偶或配偶之血親,為直系姻親一親等。
(B)乙與丁為旁系血親三親等 → 正確,甲與乙為兄弟,甲又收養丁為養女,乙和丁成為旁系血親。
(C)丙與己為旁系姻親四親等 → 錯誤,丙與己分別為乙與甲之配偶,其「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故丙與己應為旁系姻親二親等。
(D)己與戊無親屬關係 → 錯誤,甲收養丁為養女,兩者間為擬制血親關係,又己與戊分別為甲與丁之配偶,故「配偶之血親之配偶」仍屬姻親關係。
由上分析,正確答案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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