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甲死亡時,其遺產僅有 A 電腦,並無負擔任何債務。繼承人為其唯一之子女乙。乙有唯一子女丙(甲
之孫,已成年),不務正業,為了籌錢花用,在甲死後第 3 天,丙便擅自將 A 電腦廉價出售予惡意之
第三人丁,並完成交付。甲死後經過 2 個月,乙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丙將 A 電腦所有權讓與丁之效
力如何?
(A)無效,因丙在處分 A 電腦時並無處分權
(B)效力未定,因丙在處分 A 電腦時並無處分權,須經當時有權利人乙之承認始生效力
(C)有效,丙在處分 A 電腦後,因乙之拋棄繼承,溯及而取得對甲之遺產之繼承權
(D)有效,因第三人丁信賴丙占有 A 電腦之外觀,縱丙無處分權,丁仍取得其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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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 B(160), C(590), D(78), E(0) #2429895
統計: A(51), B(160), C(590), D(78), E(0) #2429895
詳解 (共 3 筆)
#4442733
甲死亡時,繼承人為其唯一之子女乙,乙有唯一子女丙(甲之孫,已成年),故依民法第1138條,僅乙為甲之第一順序繼承人。
甲死後第 3 天,此時乙為繼承人,取得A電腦之所有權,丙非A電腦之所有權人,卻擅自將 A 電腦廉價出售予惡意之第三人丁並完成交付之行為,為無權處分,依民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屬效力未定。
甲死後經過 2 個月,乙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因已無其他第一順序繼承人,而乙又僅有一子女丙,故丙依民法第1176條第5項取得對甲之繼承權。
又依民法第1175條繼承拋棄的溯及效力,丙溯及在甲死亡時即取得對甲遺產之繼承權,也因而溯及取得對遺產A電腦之所有權,故丙即非無權處分。
由上分析,答案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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