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被繼承人甲生前於其長子乙結婚時,曾贈與新臺幣(以下同)80 萬元。甲作成有效之遺囑,載明全部
遺產由次子丙單獨取得。甲死亡時,有積極財產 100 萬元,無債務;甲之繼承人為乙和丙。甲之 100
萬元遺產應如何分配?
(A)乙、丙平均分配 100 萬元之遺產,每人得 50 萬元
(B)乙得 25 萬元,丙得 75 萬元
(C)乙得 10 萬元,丙得 90 萬元
(D) 100 萬元之遺產全數歸屬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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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80), C(249), D(558), E(0) #2429901
統計: A(23), B(80), C(249), D(558), E(0) #2429901
詳解 (共 3 筆)
#4656895
遺產180萬,可知應繼分各90萬
遺囑說丙獨得,這邊需要進行特留分侵害檢驗
90萬 的 1/2=45萬(特留)
乙已經有80萬>45萬,無侵害乙的特留分
可得《D.100萬丙全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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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9062
第 1173 條
1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
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
100萬+80萬=180萬
應繼分按:
第 1144 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
均。
乙:應繼分90萬
丙:應繼分90萬
第 1223 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乙:特留分45萬
丙:特留分45萬
第 1187 條
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長子已於結婚時被贈與80萬,未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45萬。是以,100萬元依遺囑全數歸屬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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