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關於當事人能力與訴訟能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非法人團體設有名稱與營業所者,有當事人能力
(B)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不合於非法人團體要件之規定者,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選定人及被
選定人全體起訴或被訴
(C)被選定人受選定人特別委任,並附書面聲明者,始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
(D)受輔助宣告人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時,應得輔助人之同意,且得以言詞聲請書記官記明於筆錄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7), B(632), C(76), D(86), E(0) #2429909
統計: A(67), B(632), C(76), D(86), E(0) #2429909
詳解 (共 4 筆)
#5581427
(A) 非法人團體設有名稱與營業所者,有當事人能力
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
胎兒,關於其可享受之利益,有當事人能力。
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當事人能力。
中央或地方機關,有當事人能力。
(B) 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不合於非法人團體要件之規定者,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選定人及被 選定人全體起訴或被訴
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不合於前條第三項所定者,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起訴或被訴。
訴訟繫屬後,經選定前項之訴訟當事人者,其他當事人脫離訴訟。
前二項被選定之人得更換或增減之。但非通知他造,不生效力。
(C) 被選定人受選定人特別委任,並附書面聲明者,始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
被選定人有為選定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選定人得限制其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
選定人中之一人所為限制,其效力不及於他選定人。
第一項之限制,應於第四十二條之文書內表明,或以書狀提出於法院。
(D) 受輔助宣告人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時,應得輔助人之同意,且得以言詞聲請書記官記明於筆錄
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訴訟行為,應以文書證之。
受輔助宣告之人就他造之起訴或上訴為訴訟行為時,無須經輔助人同意。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應經輔助人以書面特別同意。
26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