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 甲(住所在臺中市)及乙(住所在彰化縣)二人聯手,將丙從其住家(位於苗栗縣)強押至新竹縣山
區毆打及囚禁。如嗣後丙因該妨害自由及傷害事件,以甲、乙為共同被告,起訴請求二人負侵權行為
連帶損害賠償責任。關於土地管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僅臺灣臺中、彰化二地方法院有管轄權
(B)僅臺灣苗栗、新竹二地方法院有管轄權
(C)臺灣臺中、彰化、苗栗、新竹四地方法院俱有管轄權
(D)僅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有管轄權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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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住台中,乙住彰化,依照民訴第1條被...
未解鎖
(A)僅臺灣臺中、彰化二地方法院有管轄權...
未解鎖
侵權行為地的法院 有特殊審判籍 而被告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