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關於訴訟救助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外國人不能向我國法院聲請訴訟救助
(B)訴訟救助聲請人應釋明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
(C)若本訴訟現繫屬於第二審法院,則訴訟救助應向第二審法院聲請
(D)訴訟救助僅限於原告得為聲請,被告並無聲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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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246), C(553), D(19), E(0) #2429908
統計: A(9), B(246), C(553), D(19), E(0) #2429908
詳解 (共 6 筆)
#5160676
(B) 訴訟救助聲請人應釋明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
應由當事人釋明「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事由」,有無勝訴之望應由法院判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家救字第 53 號民事裁定
第 109 條
應由當事人釋明「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事由」,有無勝訴之望應由法院判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家救字第 53 號民事裁定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即本院111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據提出其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得總額為新臺幣216,726元)以為釋明,本院依職權查詢其110年所得為新臺幣130,552元,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且其所提起之訴訟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第 109 條
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於訴訟繫屬前聲請者,並應陳明關於 本案訴訟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
(C)若本訴訟現繫屬於第二審法院,則訴訟救助應向第二審法院聲請
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度抗字第 1481 號民事裁定
按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受訴法院係指訴訟應繫屬或已繫屬之法院而言。於本案訴訟經第一審法院裁判終結而脫離該審法院之繫屬後,如當事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其訴訟救助之受訴法院即為上訴審法院,即應由本院就該訴訟救助之聲請為裁判,此項管轄,具有專屬管轄之性質,不容任意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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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3880
(A)108互惠原則
(B)109II應釋明無資力(107但 顯無勝訴之望,法院得裁定不予訴訟救助)
(C)109I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正確
(D)107當事人皆可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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