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 關於假執行宣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關於因交通事故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法院適用通常程序,判決准許原告請求時,不論其有無為假執 行宣告之聲請,法院一律得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B)關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票款請求事件,法院判決准許原告之一部請求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C)關於訴請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法院判決准許原告請求時,不得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D)在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事件,法院酌定分割方法准予分割,使共有人分別取得單獨所有權之本案判 決,不得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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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9), B(62), C(130), D(127), E(0) #2429925
統計: A(559), B(62), C(130), D(127), E(0) #2429925
詳解 (共 5 筆)
#4968114
依據民事訴訟法389條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之判決種類
1.本於被告認諾之判決
2.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民訴427)
3.給付金額未逾50萬
(A)依據民事訴訟法427條第2項第11款,屬於簡易判決事項,然既已適用通常程序,則無389之適用,而屬於得聲請假執行判決之事件,固非一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B)本於票據有所請求,屬於簡易訴訟程序,依據389第一項第三款應依職權為假執行判決
(C)非389之事由
(D)非389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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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5305
小額訴訟程序的話,法院也要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是第四種法院應宣告假執行之種類
是第四種法院應宣告假執行之種類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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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2148
職權宣告假執行:389、436之20
D。屬形成判決,不涉及給付,無須判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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