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有關地上權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之情形?
(A)土地所有權讓與時,已預付之地上權地租
(B)約定地上權之使用方法
(C)不得讓與地上權之約定
(D)未定有地租之地上權人拋棄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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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8), B(106), C(91), D(519), E(0) #2429891
統計: A(168), B(106), C(91), D(519), E(0) #2429891
詳解 (共 8 筆)
#5581269
(A) 土地所有權讓與時,已預付之地上權地租
土地所有權讓與時,已預付之地租,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B) 約定地上權之使用方法
地上權人應依設定之目的及約定之使用方法,為土地之使用收益;未約定使用方法者,應依土地之性質為之,並均應保持其得永續利用。
前項約定之使用方法,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C) 不得讓與地上權之約定
地上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但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者,不在此限。
前項約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地上權與其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不得分離而為讓與或設定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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