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甲向 A 銀行貸款並由乙擔任連帶保證人,甲因事業經營遭遇困境而面臨財務危機,無法清償對 A 銀
行之貸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A 銀行得直接向乙請求履行保證責任
(B) A 銀行須先聲請強制執行甲之財產仍有不足時,A 銀行才得以向乙請求履行保證責任
(C)即使 A 銀行未聲請強制執行,乙仍可先主張先訴抗辯權
(D)因甲未受破產宣告,所以保證人乙仍無須負保證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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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7), B(221), C(65), D(4), E(0) #2429881
統計: A(597), B(221), C(65), D(4), E(0) #2429881
詳解 (共 5 筆)
#6170968
要注意:
「連帶保證」是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連帶負債務不履行責任,保證人無民§745先訴抗辯權。
「保證連帶」則是指數保證人內部間成立連帶保證責任,連帶負債務不履行責任,並非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間之連帶,保證人仍有民§745先訴抗辯權,保證責任居於補充性地位。(規範在民§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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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乙是「連帶保證人」,沒有先訴抗辯權,所以A銀行可以直接向乙請求履行保證責任,不需要等到強制執行甲財產無效果,才對乙請求履行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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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6768
依正常想法之下,應該先向債務人請求才是。畢竟錢是你欠的當然要先找你!
但在連帶保證人的狀況,可用「臉呆」保證人來記憶,會以這麼不利的方式來當保證人,真的是「郎呆ㄎㄨㄚˋ面丟災」,所以債權人得依273條一項向任一債務人為各種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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