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關於行政裁量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出現裁量收縮至零之情形時,即屬裁量瑕疵
(B)行政機關逾越法定裁量權所作成之行政處分,係屬違法而得撤銷之
(C)行政法院得就行政機關裁量權是否合法行使予以審查
(D)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時,不得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統計: A(4609), B(664), C(815), D(155), E(0) #2127366
詳解 (共 10 筆)
裁量瑕疵:大致可分為下列四種:
1、裁量逾越: 指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之結果,超越法律授權之 範圍而法律授權行政。如機關對人民最高可科處1 千元罰鍰,惟實際上卻科處人民5千元。
2、裁量濫用: 指行政機關作成之裁量與法律授權之目的不符, 或出於不相關之動機或違背一般法律原則。如營 業稅法51條規定逃漏營業稅者,應按所漏稅額科 處1至10倍罰鍰,但機關為達成財政收入預算計畫 目,不論違章個案情節輕重,一律課10倍之罰鍰。
3、裁量怠惰: 指行政機關依法有裁量權,但因故意或過失而消 極地不行使。如無照駕駛得科5千元以下罰鍰,但 機關內部決定不論個案情節輕重,一律課5千元罰 鍰。
4、違背基本權利及行政一般原則: 如建築主管機關對於無關公共安全與他人權益之 舊有違章建築,係採分期分區分階段進行拆除, 在無其他特別正當理由情況下,惟獨對於某甲之 違建,不按上述既定拆除方針處理,而單獨優先 予以拆除,即可能違反行政自我拘束原則與平等 原則,而有裁量瑕疵(參見47年判字第26號判例)。
決定裁量及行政裁量:在特殊情況下,行政機關無選擇餘地而必須從事某種行政,必須採取行動即稱為裁量空間萎縮或收縮至零。拆除違章建築:民國七十九年以後的違建都是違法的,報拆是無法隨報隨拆的。若違建已經成為危及鄰人性命的狀況時,則裁量萎縮至零。法律不是光是維護公益而存在469須斟酌人民權利受侵害的危險迫切程度,公務員預見其危險性,就沒有裁量餘地而成為裁量萎縮至零,這是一種上位的保護公益的概念。https://tashoutang.wordpress.com/2010/10/07/%E8%A3%81%E9%87%8F%E8%90%8E%E7%B8%AE%E8%87%B3%E9%9B%B6/
行政裁量有時在符合一定情形時,立法者亦會對裁量之空間加以限縮
可能是行政機關得選擇的法律效果變少了,或是行政機關不再有作成或不作成的選擇,甚至有時會有裁量收縮至零之情形,指的是行政機關則不再有裁量之空間,裁量處分也會轉變為羈束處分。
(1)裁量處分:行政機關在有行政裁量空間下所作成之行政處分,法律效果在立法者所規定之範圍內,有選擇之空間。
(2)羈束處分:行政機關在無行政裁量空間下所作成之行政處分,法律效果依立法者所規定,無選擇之空間。
來源:三民輔考
裁量縮減至零(裁量處分的例外情況,非屬裁量瑕疵):
指行政機關於作成裁量處分時,本有多數不同之選擇,若因情況特殊,為達成行政目的,非採取唯一措施別無其他選擇時,即屬裁量縮減至零。
例如:警察臨檢,對於拿槍襲擊警察的受檢者,無法僅以人力制止,必須要使用警槍等警械制止,始能防免人力傷亡。
參考資料:鼎文書局《行政法》
行政裁量只要依法而為,縱有不當,亦非屬違法的問題,原則上並不受司法審查。然而,行政裁量若超出法律授權範圍,違背授權目的或違反一般行政法原則,仍屬違法,此時即有「裁量瑕庛」的問題,司法亦得介入審查。
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2項規定:「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違法之裁量法院得審查撤銷
裁量萎縮至零-在特殊情況下,行政機關無選擇餘地而必須從事某種行政,必須採取行動即稱為裁量空間萎縮或收縮至零。
裁量瑕疵:可分為裁量逾越、裁量怠惰及裁量濫用。
裁量瑕疵法律效果: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2項規定:「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又按同法第201條規定:「行政機關依裁量權所為之行政處分,以其作為或不作為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者為限,行政法院得予撤銷。」
據此,若發生裁量瑕疵,處分相對人得訴請撤銷。
-參考https://mia821126.pixnet.net/blog/post/467574131-%E4%BD%95%E8%AC%82%E8%A3%81%E9%87%8F%E7%91%95%E7%96%B5%EF%BC%9F%E5%85%B6%E7%A8%AE%E9%A1%9E%E7%82%BA%E4%BD%95%EF%BC%9F%E8%A1%8C%E6%94%BF%E6%B3%95%E9%99%A2%E5%B0%8D%E8%A3%81%E9%87%8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