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修憲機關不得違反的修憲界限,不包括下列何者?
(A)民主共和國原則
(B)國民主權原則
(C)領土完整原則
(D)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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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8), B(258), C(4567), D(1012), E(0) #2127373
統計: A(528), B(258), C(4567), D(1012), E(0) #2127373
詳解 (共 10 筆)
#3783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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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憲界線: 權國人民
權力分立、國民主權、人權保障、民主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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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5245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J721
理由書
憲法為國家根本大法,其修改應由修憲機關循正當修憲程序為之。國民大會為憲法所設置之修憲機關,基於修憲職權所制定之憲法增修條文與未經修改之憲法條文,係處於同等位階,惟憲法條文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如聽任修改條文予以變更,則憲法整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該修改之條文即失其應有之正當性。憲法條文中,諸如:第一條民主共和國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所在。基於前述規定所形成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乃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基礎,凡憲法設置之機關均有遵守之義務。憲法之修改,除其程序有明顯重大瑕疵或內容涉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違反者外,自應予尊重(本院釋字第四九九號解釋參照)。申言之,憲法之修改如未違反前述民主共和國原則、國民主權原則,或未涉人民基本權核心內涵之變動,或不涉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之違反,即未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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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8768
領土變更案可以行使,並沒有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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