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下列關於監護宣告之敘述,何者正確?
(A)對於因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者,法院應依職權曉諭其配偶後,逕為監護宣告之裁定
(B)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C)受監護之原因消滅達 18 個月後,法院應逕為裁定撤銷監護宣告
(D)對於因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自己受他人之意思表示或自為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民間社福機構應主動介入關懷,並為其申請衛生福利部為監護宣告之裁決
統計: A(499), B(4786), C(321), D(687), E(0) #2127382
詳解 (共 10 筆)
(D)對於因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自己受他人之意思表示或自為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民間社福機構應主動 介入關懷,並為其申請(聲請)衛生福利部(法院)為監護宣告之裁決 .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法§14Ⅰ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民法§14Ⅱ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
民法§15
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樓上,輔助宣告是「心智缺陷致意思表示能力顯有不足」,
選項是「致不能為」是監護宣告沒錯,
錯誤點在法院是依聲請裁定,不是職權逕行裁定。
一、什麼是監護宣告
對於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者,法院得依聲請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此時該受監護宣告之人成為無行為能力人,法院除了同時選出一位監護人來擔任他(她)的法定代理人外,也會再選一位適當的人跟監護人一起開具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明細清冊。
二、誰可以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
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即父母、祖父母、子女、孫子女、兄弟姊妹、堂兄弟姊妹等)、最近一年有共同居住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社會福利機構。
三、要向那個法院提出聲請
監護宣告要向應受監護宣告人住所地或居所地的法院聲請。
四、聲請時要準備什麼資料
以下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由法院依法處理:(1) 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聲請人、擬擔任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的戶籍謄本各1份。(2) 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醫生診斷證明或殘障手冊影本。(3) 其他法院請聲請人提出之文件。
資料來源: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654-2744-8b004-1.html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
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
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
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
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第一項之程度者,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
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而仍有輔助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
規定,變更為輔助之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