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下列何種情形,依民法規定,在交易上認為重要之物之性質錯誤,而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A)甲乙約定好,甲將其所有之 A 車出賣給乙,契約書上卻寫為 B 車
(B)甲欲委請乙出售其所有之 A 車,卻將 B 車交給乙,丙買受之
(C)甲認為其所有之 A 車為泡水車,賤價拋售之,實則 A 車未泡水,B 車方為泡水車
(D)甲欲出售其所有之 A 車,卻於與乙洽談時,說成欲出售 B 車,乙欣然買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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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42), B(490), C(3778), D(1426), E(0) #2127383

詳解 (共 10 筆)

#3716324

(A)甲乙約定好,甲將其所有之 A 車出賣給乙,契約書上卻寫為 B 車 (行為錯誤) 誤寫
(B)甲欲委請乙出售其所有之 A 車,卻將 B 車交給乙,丙買受之  (行為錯誤) 誤拿
(C)甲認為其所有之 A 車為泡水車,賤價拋售之,實則 A 車未泡水,B 車方為泡水車 內容錯誤   標的物同一性
(D)甲欲出售其所有之 A 車,卻於與乙洽談時,說成欲出售 B 車,乙欣然買受之  (行為錯誤) 誤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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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4353294

錯誤的類型

1. 動機錯誤

(1) 甲買房子,屋價下跌,可以撤銷嗎?-表意人自行承擔損害的 原則,因為你的動機外人無從得知

(2) 甲買到仿製品,可以撤銷嗎?-錯誤是內心想的和表現出來的 偶然的不一致,這是單純動機錯誤,不能撤銷,沒有合意

(3) 甲買到海砂屋,可以撤銷嗎?-一般人要買非海砂屋,雙方對 於購買無暇疵的房屋有默示合意,動機就變成意思表示的內容, 可以撤銷

(4) 甲買訂婚戒指,女友卻與別人訂婚,可以撤銷嗎?-表意人的 動機成為意思表示的內容,老闆娘買鑽戒給你時,有對你訂婚 不成功可以退貨這件事有合意嗎?沒有,不能撤銷,除非動機 變成條件

(5) 單純的動機錯誤只存在表意人內心,相對人不能得知,表意人 要自行承擔

(6) 單純動機表示還要達到明示或默示合意

2. 意思表示內容錯誤

(1) 標的物同一性錯誤

a. 甲跟乙買馬,乙有得冠軍的 B 馬,和名為冠軍的 A 馬, 甲想買冠軍馬,買到 A 馬

(個別性錯誤)

b. 甲有 A 地和 B 地,想賣 A 地給乙,賣成 B 地

(本質性錯誤)

(2) 誤認客觀符號的意義(又叫當事人同一性之錯誤):甲地檢署公開徵求法醫,甲認為法醫等 同具有醫師資格,乙法醫來應徵,但他沒有醫師資格,這是甲 對法醫此客觀符號產生誤認

3. 表示行為的錯誤:誤寫、誤說、誤指

(1) 投標單寫錯:84 年台上 133 號-§88 要無過失才能撤銷,不能 撤銷

(2) 網路標錯價:94 年消簡上 7 號-網路上賣電漿電視,原價是 19 萬 4999 元,標成 1 萬 4999 元。甲表意人的錯誤只要無過 失就能撤銷,從來沒有考慮相對人是否知悉與否,現在最高法院慢慢挪移到相對人,台北地院:要看相對人是否有信賴保護 的必要,如果允許撤銷會不會害及交易安全,還要看乙相對人 的主觀心態,是不是惡意的去購買,在本案乙買受人知道甲的 錯誤還去購買,乙買受人敗訴

4. 當事人資格或物之性質錯誤:§88 II:「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 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民法第88條第一項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誤認其表示之內容)以及意思表示行為之錯誤(誤用其表示之方法),以排除單純動機錯誤作為撤銷之事由。而第二項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錯誤,若為交易上重要之動機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則得撤銷。

當事人當事人之資格以及物之性質錯誤屬於動機錯誤,然若當事人之資格以及物之性質認為係交易上重要者,則屬於重大動機錯誤 可視為意思表示內容錯誤 

(1) 當事人資格錯誤:101 年台上 267 號:丁有遺產,甲乙丙寫遺 產分割協議書,寫完才發現乙丙沒有繼承權,甲:依§88 II 撤 銷遺產分割協議書,法院:甲可以撤銷

(2) 物之性質錯誤:甲買受人跟乙買 A 畫,買後才知道 A 畫是贗 品,甲:依§88 II 撤銷,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依§354、§359。 表意人如果無過失就可以依照§88 撤銷,德國法:物之瑕疵擔 保責任是更嚴格的規定,兩者不能並存;我國:兩者可以並存, 由當事人任意主張


5. 傳達錯誤:§89:「意思表示,因傳達人或傳達機關傳達不實者,得 比照前條之規定撤銷之。」

(1) 甲老闆告知乙秘書跟丙出賣人訂暖氣五十台,乙秘書就是傳達 人,寫成五百台,甲老闆可以依照§89 撤銷。暖氣五百台可能 是偶然的誤傳

(2) 如果乙秘書故意的傳達不實,能不能比照§89 撤銷?德國法: 不適用§89,乙秘書變成無權代理,依照§110:「無代理權人, 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負 損害賠償之責。」 丙可對乙請求損害賠償。陳聰富老 師:應由甲表意人承擔風險


6. 錯誤與隱藏的不合意

(1) 如果甲台灣商人跟乙大陸商人買土豆五千公斤,甲想的土豆是 花生,乙想的土豆是馬鈴薯-契約不成立

(2) 甲英國商人跟乙印度商人買 P 船上的棉花,乙印度商人賣的是 十二月到港的棉花,但甲要買的是十月到港的棉花,甲拒絕付 款,英國法院:雙方發生隱藏的不合意,契約不成立,乙印度 商人無法請求價金

202
3
#5162959

破題:

物之性質錯誤->原本屬於動機錯誤->自己得疏失,相對人不用承擔->故不能撤銷

but

物之性質錯誤->例外:交易上認為重要->指成交物的內在因素影響到使用價值,比如凶宅、假畫、泡水車->轉為意思內容錯誤->得撤銷


結論:

契約之成立不保護動機錯誤,所以物之性質如果在交易上被認為重要,那就只好轉為意思內容錯誤才能撤銷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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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88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

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動機)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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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6966

只有C有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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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7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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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3792
回 yu 大大!個人查了民法,契約成立後並無「取消」契約字眼。
有「撤銷」、「終止」、「解除」契約說法。
此案可以主張「撤銷」這買賣契約嗎?
依民法第 88 條,甲要舉證「誤認泡水車而賤賣」是無過失行為,方得撤銷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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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查了課本和對照考古題  認為可以用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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