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依「警察機關執行轄內立法委員安全警衛作業規定」,有關立法委員安全警衛派遣分工、人員配額及保護
措施檢討,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區域立法委員由原選舉區之警察機關派遣
(B)僑選立法委員由戶籍地之警察機關派遣
(C)安全警衛人員執行立法委員人身保護,以一員為原則
(D)警察機關執行立法委員保護措施,得視保護事由及實際危安狀況,每半年定期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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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53), C(98), D(192), E(0) #1217450
統計: A(26), B(53), C(98), D(192), E(0) #1217450
詳解 (共 2 筆)
#6633003
<<警察機關執行轄內立法委員安全警衛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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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安全警衛派遣分工如下:
(一)區域立法委員:由原選舉區之警察機關派遣。
(二)不分區、原住民、僑選立法委員:除經內政部警政署指定之警察機關派遣外,由戶籍地之警察機關派遣。 前項所稱警察機關,指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警察局、內政部警政署所屬警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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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警察機關派遣安全警衛人員執行立法委員人身保護,以一員為原則;其因特殊具體危安狀況,依立法委員所具相關具體危安情資(如報案紀錄、情 資蒐報資料),審認有安全維護之必要時,得再增派一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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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警察機關執行本辦法第五條之保護措施,得視保護事由及實際危安狀況, 每三個月定期檢討。保護事由消滅後,應即停止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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