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依據漁業法等相關規定,海巡艇於新竹外海 11 浬登檢大陸漁船,發現該船網具附有電纜線連接
船上發電機,船上有少許漁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扣留處以罰鍰,並沒入漁具、漁獲
(B)依漁業法規定,扣留逮捕移送地方檢察署偵辦
(C)大陸漁船同時觸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漁業法規定,屬法律競合案件,以罰鍰 金額較高者優先適用
(D)大陸漁船同時觸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漁業法規定,屬法律競合案件,須請示 檢察官後再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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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 B(260), C(32), D(74), E(0) #2938357
統計: A(43), B(260), C(32), D(74), E(0) #2938357
詳解 (共 1 筆)
#5581943
漁業法
第 48 條
採捕水產動植物,不得以左列方法為之:
一、使用毒物。
二、使用炸藥或其他爆裂物。
三、使用電氣或其他麻醉物。
為試驗研究目的,經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第 49 條
主管機關得派員至漁業人之漁船、漁業權漁場、陸上魚塭或其他有關場所,檢查其漁獲物、漁具、簿據及其他物件,並得詢問關係人;海岸巡防機關得依其職掌派員至漁業人之漁船檢查及詢問關係人。關係人均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為前項檢查發現有關於漁業犯罪之情事,不及即時洽請司法機關為搜索或扣押之處置時,得將其漁船、漁獲物或其他足以證明犯罪事實之物件,暫予扣留;發現其他違反本法情事,得將其漁獲物、漁具及其他物件,先予封存。
為前項暫予扣留或封存時,應有該漁船或該場所之管理人員或其他公務員在場作證;暫予扣留或封存物件時,應開列清單。
主管機關或海岸巡防機關依第二項為暫予扣留後,應即時洽請司法機關為搜索或扣押之處置,並交付暫予扣留之物。
第一項人員於執行檢查時,應提示身分證明及指定檢查範圍之機關證件;其未經提示者,被檢查人得拒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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