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公司法有關公司重整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向法院聲請重整者,須先取得董事會及股東會特別決議之同意
(B)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如繼續 6 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者,得向法 院聲請重整
(C)法院為公司重整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裁定限制公司履行債務及對公司行使債權
(D)重整裁定送達公司後,公司業務之經營及財產之管理處分權移屬於重整監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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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7), B(96), C(450), D(178), E(0) #2980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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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3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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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有關公司重整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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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57751

公司法第282條第1項之規定,除了公司本身可以聲請以外,以下的利害關係人都可以向法院聲請公司重整:

  1. 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0%以上股份的股東。
  2. 相當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金額10%以上的公司債權人。
  3. 工會。
  4. 公司2/3以上的受僱員工。
故(B)論述錯誤應為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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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282條第2項之規定,公司為前項之聲請,應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故(A)論述錯誤,不需要股東會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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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293條
  1. 重整裁定送達公司後,公司業務之經營及財產之管理處分權移屬於重整人,由重整監督人監督交接,並聲報法院,公司股東會、董事及監察人職權,應予停止。
  2. 前項交接時,公司董事及經理人,應將有關公司業務及財務之一切帳冊、文件與公司之一切財產,移交重整人。
  3. 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職員,對於重整監督人或重整人所為關於業務或財務狀況之詢問,有答復之義務。
  4. 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職員,有左列行為之一者,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萬元以下罰金。
    1. 一、拒絕移交。
    2. 二、隱匿或毀損有關公司業務或財務狀況之帳冊文件。
    3. 三、隱匿或毀棄公司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
    4. 四、無故對前項詢問不為答復。
    5. 五、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
    (D) 屬於重整人,非重整監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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