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物權之取得,可能依法律規定,亦可能依物權行為。下列何者並非依法律規定取得之物權?
(A)受讓人善意取得動產所有權
(B)無權占有人時效取得動產所有權
(C)承攬人就定作人因承攬工作所交付之動產,取得動產留置權
(D)分別共有人依協議分割,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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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33), C(50), D(39), E(0) #3704198
統計: A(7), B(33), C(50), D(39), E(0) #3704198
詳解 (共 2 筆)
#7303819
(D)民法 第 824 條(共有物分割之方法)
1. 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2.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3. 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
4. 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
5. 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
6. 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
7. 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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