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甲公司總機構設於臺北市,109 年 8 月 15 日發放股利予股東,下列有關不同類型股東,申報繳納所
得稅方式,何者錯誤?
(A)公司發放予境內居住者股東免予扣繳,仍應申報綜合所得稅
(B)公司發放予非居住者股東應扣繳 21%,採就源扣繳不需申報綜合所得稅
(C)公司發放予境內法人股東免予扣繳,境內法人應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D)公司發放予境外法人股東應扣繳 21%,採就源扣繳不需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詳解 (共 3 筆)
未解鎖
說明如下: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之營利事...
未解鎖
第 42 條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之營利...
私人筆記 (共 1 筆)
未解鎖
根據中華民國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公司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