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依稅捐稽徵法第 5 條規定,財政部依互惠原則與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商訂稅務用途資訊交換;如果有
關機關、機構未依規定進行金融帳戶盡職審查或其他審查並提供締約他方之資訊,依稅捐稽徵法第 46 條之 1 將由財政部或其授權之機關作何種處罰?
(A)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1 千萬元以下罰鍰
(B)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1 千萬元以下罰鍰
(C)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D)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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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3), B(393), C(88), D(79), E(0) #2525613
統計: A(263), B(393), C(88), D(79), E(0) #2525613
詳解 (共 3 筆)
#5506510
稅捐稽徵法 第 46-1 條
有關機關、機構、團體、事業或個人違反第五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財政部或其授權之機關調查或備詢,或未應要求或未配合提供有關資訊者,由財政部或其授權之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配合辦理;屆期未配合辦理者,得按次處罰。
未依第五條之一第三項第二款後段規定進行金融帳戶盡職審查或其他審查者,由財政部或其授權之機關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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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4970
未提供~~~~3000———30萬
未審查....20萬到1千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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