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關於現行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房地合一課稅相關規定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個人交易之房地如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 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B)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C)個人房地交易損失,得自交易日以後 3 年內之房地交易所得減除之
(D)個人持有房地之期間在 2 年以內者,稅率為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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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6), B(397), C(188), D(50), E(0) #285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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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8946
第 14-4 條 第四條之四規定之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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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9003
 (B)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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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0870
(B)應改為 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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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6268
法規名稱: 所得稅法 EN
營利事業當年度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以其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除屬未自該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之稅額外,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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