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2條及「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警察遴選第三人應查核之事項?
(A)學歷與交友情形
(B)忠誠度及信賴度
(C)工作及生活背景
(D)合作意願及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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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30), B(98), C(106), D(77), E(0) #345194

詳解 (共 2 筆)

#1378351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第3條
警察遴選第三人,應查核下列事項: 
一、忠誠度及信賴度。 
二、工作及生活背景。 
三、合作意願及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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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5200

1. 治安顧慮人口

第 3 條 警察實施查訪項目如下: 
一、查訪對象之工作、交往及生活情形。
二、其他有助於維護社會治安及防制查訪對象再犯之必要資料

2. 第三人
第 3 條 警察遴選第三人,應查核下列事項: 
一、忠誠度及信賴度。 
二、工作及生活背景。 
三、合作意願及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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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368566
未解鎖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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