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客戶透過銀行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共同基金時,下列規定何者錯誤?
(A)銀行所發給之信託憑證應予記名
(B)銀行可發給受益憑證以表彰基金受益權
(C)銀行不得保證獲利
(D)銀行可發給對帳單以表彰所投資基金受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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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3), B(2407), C(31), D(718), E(0) #2013930
統計: A(233), B(2407), C(31), D(718), E(0) #2013930
詳解 (共 3 筆)
#3583991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19條
信託業得以其他表彰受益權證明文件之製發及劃帳,替代受益證券之發行及轉讓。受益人行使受益權,應以持有受益證券或其他表彰受益權之證明文件為之。
共同信託基金受益權之流通,受益人得依共同信託基金契約之約定方式,將受益證券或其他表彰受益權之證明文件轉讓予第三人或向信託業請求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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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受益憑證
銀行-其他證明文件e.g.對帳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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