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下列對於類推適用的說明,何者錯誤?
(A)類推適用主要係民法法律漏洞的補充方法之一
(B)類推適用即是反面解釋
(C)類推適用原則上不適用於刑法
(D)類推適用可以運用在民事法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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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7), B(10372), C(375), D(167), E(0) #137243
統計: A(297), B(10372), C(375), D(167), E(0) #137243
詳解 (共 3 筆)
#489696
司法機關只能依據立法機關經過立法程序而明定之法條判定罪行,不得比附援引近似之條文科罪論刑,作為新創或擴張可罰範圍或加重刑罰或保安處分之方法。例如倘若刑法規定「在於車站或埠頭竊盜者為加重竊盜罪」,目的係因車站或埠頭乃供人旅行之地,旅遊證件與行李失竊較普通竊盜更嚴重,但竊盜案如係在航空站發生,航空站亦為供人旅行之地,但因非法律條文所明定的加重要件,則不能因其與車站、埠頭性質相同,而以類推適用的法理包含之,仍應論以普通竊盜罪。
自教育刑主義之刑事政策立場而論,如有利於被告時之法律解釋原理,則非無無用類推解釋之餘地。
真的是原則=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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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042
樓上都自己回答了,例外才是適用刑法,本題說原則上不適用刑法,當然是正確的呀!
在說答案B明顯錯誤,考試有時候必須是選相對起來最錯的才保險呀,畢竟我們是參加考試,不是研究學問呀!!!
在說答案B明顯錯誤,考試有時候必須是選相對起來最錯的才保險呀,畢竟我們是參加考試,不是研究學問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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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9691
類推原則不適用刑法?
所以例外可以用?
不會吧...
應該是禁止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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