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下列有關地方警察機關預算標準與經費補助之敘述,何者正確? (A) 地方警..-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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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骨頭(一般警特行政正取) 大四下 (2020/03/05)
大法官釋字第307號解釋警察制度,依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十七款規定,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中央就其交由省縣執行之事項,自得依法定程序編列預算,省縣無須重複編列。 但省警政及縣警衛之實施,依憲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第十款,第一百十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則屬省縣之權限,省縣得就其業務所需經費依法定程序編列預算,如確屬不足時,得依警察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呈請補助,省(直轄市)由中央補助,縣(市)由省補助。」,地方自治事項,其自行(地方政府)編列預算,執行中央事項,則為中央編列。 若是中央撥發補助,地方雖不需再編但地方議會仍可以對實行事項加以監督。 此外基於預算法定原則,預算一經編列,不可任意流用。 |
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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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小明 小五上 (2020/11/25)
V(A)地方警察機關經費不足時之陳請補助程序:直轄市報由內政部轉請行政院核定 正確 (B) 地方警察機關經費不足時之陳請補助程序:縣 (市) 報由內政部警政署轉請行政院核定 陳請補助程序 縣市政府警察局:警政署 -> 內政部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02&flno=13 警察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本法 (警察法) 第16條地方警察機關預算標準,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施行,地方警察機關經費不足時,得陳請補助之程序;直轄市報由內政部轉請行政院核定;縣 (市) 報由內政部警政署轉請內政部核定。 A B 地方警察機關預算標準核定:內政部 -> 行政院 補助預算:直...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