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依信託法規定,信託監察人得以下列何者名義,為受益人為有關信託之訴訟上或訴訟外之行為?
(A)自己
(B)委託人
(C)受託人
(D)信託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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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06), B(149), C(131), D(221), E(0) #3164536
統計: A(1806), B(149), C(131), D(221), E(0) #3164536
詳解 (共 4 筆)
#6050515
第 52 條 受益人不特定、尚未存在或其他為保護受益人之利益認有必要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選任一人或數人為信託監察人。但信託行為定有信託監察人或其選任方法者,從其所定。信託監察人得以自已名義,為受益人為有關信託之訴訟上或訴訟外之行為。受益人得請求信託監察人為前項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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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8222
信託監察人得以自己之名義,為受益人為有關信託之訴訟上或訴訟外之行為
信託監察人的設立,是為了監督「受託人」並保護「受益人」
可設立可不設立:原則上是「任意設立」
強制設立(唯一例外): 當受益人是「不特定」或「尚未出生(視為存在)」時,因為沒有具體的受益人可以監督受託人,所以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選任信託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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