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依信託法規定,受託人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時,受益人之撤銷權自其知有撤銷原因時起,或自處分
時起分別經過多久不行使而消滅?
(A)二年;十年
(B)一年;十年
(C)二年;五年
(D)一年;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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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8), B(1569), C(308), D(204), E(0) #3164538
統計: A(228), B(1569), C(308), D(204), E(0) #3164538
詳解 (共 4 筆)
#6643443
在台灣,信託受益人的撤銷權主要涉及兩種情況:
1. 受益人請求撤銷受託人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的行為這是受益人最直接的撤銷權。根據信託法第18條的規定:
* 行使原因:當受託人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時,受益人可以請求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
* 行使主體:如果有多位受益人,其中任何一位都可以行使此項權利。
* 行使限制:此項撤銷權的行使並非無限制,必須符合特定情形,包括:
* 信託財產是已辦理信託登記的應登記或註冊財產權。
* 信託財產是已依法載明為信託財產的有價證券。
* 信託財產是其他類型財產,但該財產的相對人及轉得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不知受託人的處分違反信託本旨。
* 除斥期間:受益人必須在知悉撤銷原因後一年內行使此權利,否則將消滅。此外,自處分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信託法第19條)。
2. 債權人(非受益人)請求撤銷詐害信託行為
這種情況下的撤銷權並非由「受益人」直接行使,而是由「委託人的債權人」行使,但其目的與受益人的權益息息相關。
* 行使原因:如果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的債權人權利,債權人可以聲請法院撤銷該信託行為(信託法第6條)。這類似於民法中的「詐害債權行為」,旨在防止委託人利用信託來規避債務,損害債權人的求償權。
* 撤銷的效力:原則上,撤銷不影響受益人已取得的利益。但若受益人取得的利益尚未到期,或在取得時明知或可得而知該信託行為有害於債權人,則不受此限。
* 推定有害:若信託成立後六個月內,委託人或其遺產受破產宣告,則推定該信託行為有害於債權人。
* 除斥期間:債權人必須在知悉撤銷原因後一年內行使,或自為信託行為時起逾十年者,撤銷權亦消滅(信託法第7條)。
總結
受益人享有對受託人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的撤銷權,這是為了確保信託財產能依循其設立目的。而委託人的債權人則有權撤銷有害於其債權的信託行為,以防範詐害行為。兩者都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和條件下才能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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