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依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接水申請須知規定,有關接水申請案件之中件的定義及處理時限為何?
(A)處理時限10天:口徑40毫米以下或長度25公尺以內或5只水表以內者
(B)處理時限12天:口徑50毫米以下或長度40公尺以內或10只水表以內者
(C)處理時限14天:口徑75毫米以下或長度40公尺以內或10只水表以內者
(D)處理時限20天:口徑75毫米以下或長度50公尺以內或10只水表以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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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243), C(24), D(6), E(0) #2915755
統計: A(34), B(243), C(24), D(6), E(0) #2915755
詳解 (共 2 筆)
#5508390
| 五 | 接水申請程序處理時效應依本處報請臺北市政府核定之接水申請作業 處理時限辦理,接水申請案件定義及處理時限如下: (一)小件 10 天:口徑 25 毫米以下或長度 10 公尺以內或 3 只 水表以內者。 (二)中件 12 天:口徑 50 毫米以下或長度 40 公尺以內或 10 只 水表以內者。 (三)大件 19 天:口徑 75 毫米以下或 50 只水表以內者。 (四)專案:口徑超過 75 毫米或超過 50 只水表者應專案簽報辦理。 (五)申請案件處理時限同時符合 2 項(如小、中件或中、大件等) 以上案件規模時,以較長天數為案件處理時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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