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依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營業章程規定,如因災害、緊急措施或工程施工而停止全部或一部供水,其有 特殊情形必須連續停水達十二小時以上或定時供水者,除應公告周知,另應先辦理何程序?
(A)呈報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備
(B)呈報所在地里長核備
(C)申請所在地里長核准
(D)申請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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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 B(1), C(1), D(250), E(0) #2915757

詳解 (共 1 筆)

#5465672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營業章程



第    5    條 本處如因災害、緊急措施或工程施工而停止全部或一部供水時,應將停水 區域及時間事先通告周知,並呈報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備;但停止供水事故 係臨時發生者,得於事後補報。其有特殊情形必須連續停水達十二小時以 上或定時供水者,應先申請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並公告周知。 本處為因應乾旱,應依照中央水利主管機關訂定之停止、限制供水執行標 準與相關措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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