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依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用戶表位設置原則規定,有關分表設置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設置於屋頂突出物牆面或距女兒牆100公分以上之適當地點設水表牆裝置分表
(B)分表得採立式或平面式設置,水表牆與水表牆淨間距100公分以上
(C)立式表位各樓層之排序依樓層由下(低樓層)而上(高樓層)、由右(低樓層)而左(高樓層)依序排
列,如設公共分表者以設於最下層為原則
(D)設置立式表位之水表固定架時,應注意各水表(中、小表)的垂直距離不得小於20公分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0), B(15), C(18), D(253), E(0) #2915766
統計: A(10), B(15), C(18), D(253), E(0) #2915766
詳解 (共 2 筆)
#5508438
分表設置:
(一)設置於屋頂突出物牆面或距女兒牆100公分以上之適當地點設水 表牆裝置分表;分表得採立式或平面式設置,水表牆與水表牆淨間 距100公分以上。
(二)立式表位各樓層之排序依樓層由下(低樓層)而上(高樓層)、由 右(低樓層)而左(高樓層)依序排列,如圖 2,如設公共分表者 以設於最下層為原則;設置立式表位之水表固定架時,如圖 2,應 注意各水表(中、小表)的垂直距離不得小於 25 公分,以避免位 於下方的水表其表蓋無法完全掀開;屋頂平面式表位裝置方式,以 面向出水口由右至左依序排列,如圖 3-1。平面式表位下水管中心 間距,如圖 3 表 1。
(三)分表有多種口徑時,應以50毫米以上、40毫米以下,分區分別設置 ;50毫米以上應採平面式表位裝置,如圖 3-2。
(四)各分表應以不脫落紅色油漆或壓克力牌標明門牌號碼,新建物應以 不銹鋼牌標示所屬門牌號碼。
(五)水表前後由令中心點,距離牆面不得小於 10 公分。
(六)樓中樓或無公共樓梯通往屋頂者,表位得集中設於一適當樓層或分 層設於管道附近公共設備空間,如圖 4-1。
(七)中間水池供水之分表以集中平面式設置於該層樓板,如圖 4-2,或 於其下適當樓層採立式裝置。
(八)管道間下水管無法容納所有管線時,表位優先設置於屋頂,其餘得 分層集中設於管道附近公共設備空間並獨立區隔,如圖 4-3。
(九)集中設置分表之自動讀表(AMR )裝置,須以傳輸線(或無線傳輸 )連結至集中器,如圖 11 。若分表採各樓層設置時,應預埋傳輸 線套管(EMT 管)穿越各樓層間,如圖 12 。
(十)集中器裝設位置要有 110V 電源插座並設置於屋內,施工應符合「 屋內線路裝置規則」相關規定。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