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警察對於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採行之措..-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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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Zhan(110警特上榜) 大三上 (2020/05/30)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八條: 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 1. 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 2. 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 3. 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警察因前項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時,得強制其離車;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 |
6F 小明 小五上 (2021/04/09)
V(A)得予以攔停 V(B)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 V(C)檢查引擎、車身號碼 X(D)對駕駛人實施酒精濃度測試之抽血檢定 呼氣檢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8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8 條 I. 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 (A) 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 (B) 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 (C) 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D) II. 警察因前項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時,得強制其離車;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