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謂的「公職人員」,不包括:
(A)立法委員
(B)直轄市市長
(C)省諮議會議員
(D)鄉鎮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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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5), B(54), C(3323), D(226), E(0) #132542

詳解 (共 7 筆)

#225467
第二條(公職人員之定義)
  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指下列人員:
  一、中央公職人員:立法院立法委員。
  二、地方公職人員: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裡)長。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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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239
錯第二次= = 我真的很愛選立法委員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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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4355
省諮議員,任期三年無給職,5~29人,由行政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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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660
我忘記他不是用人名選出來的 = _=是被提名選出來的   (懊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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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583
錯第二次= = 我真的很愛選立法委員......嗯...我也是XD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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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9609

大法官釋字42,公職之定義

各級民意代表、中央地方公務員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務者皆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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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0302
公職人員指的是人民選出來的嗎?我都一直以...
(共 6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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