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謂的「公職人員」,不包括:
(A)立法委員
(B)直轄市市長
(C)省諮議會議員
(D)鄉鎮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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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5), B(54), C(3323), D(226), E(0) #132542
統計: A(425), B(54), C(3323), D(226), E(0) #132542
詳解 (共 7 筆)
#225467
第二條(公職人員之定義)
| 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指下列人員: |
| 一、中央公職人員:立法院立法委員。 |
| 二、地方公職人員: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裡)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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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239
錯第二次= = 我真的很愛選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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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4355
省諮議員,任期三年無給職,5~29人,由行政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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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660
我忘記他不是用人名選出來的 = _=是被提名選出來的 (懊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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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583
錯第二次= = 我真的很愛選立法委員......嗯...我也是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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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9609
大法官釋字42,公職之定義
各級民意代表、中央地方公務員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務者皆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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