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五條之規定,下列何者非選舉人之要件?
(A)有選舉權人
(B)在該選舉區繼續居住之事實
(C)居住滿四個月
(D)有自用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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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 B(65), C(125), D(8602), E(1) #132550
統計: A(33), B(65), C(125), D(8602), E(1) #132550
詳解 (共 3 筆)
#124457
第15條 (選舉人之資格)
I 有選舉權之人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者,為公職人員選舉各該選舉區之選舉人。
II 前項之居住期間,在其行政區域劃分選舉區者,仍以行政區域為範圍計算之。但於選舉公告發布後,遷入各該選舉區者,無選舉投票權。
I 有選舉權之人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者,為公職人員選舉各該選舉區之選舉人。
II 前項之居住期間,在其行政區域劃分選舉區者,仍以行政區域為範圍計算之。但於選舉公告發布後,遷入各該選舉區者,無選舉投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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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078
總統副總統是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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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627
如果要有自用住宅才能選舉 那就不用定18歲有選舉權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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