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依司法院大法官之解釋,「明顯而立即危險」之事實狀態存在與否,是用來判斷下列何種權利是否須加以調整的原則之一?
(A)營業自由
(B)旅行自由
(C)集會自由
(D)通訊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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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5), B(132), C(4387), D(101), E(0) #132555

詳解 (共 7 筆)

#139361

釋字第六四四號解釋*協同意見書林子儀大法官

節取
必須該主張與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之具體實踐已達明顯而立即危險 時,對其限制,方為不得已之手段,而符合侵害最小手段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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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371

完全不懂這題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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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9539
工業上很多製程本身就具有相當的危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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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195
是因為怕集會容易造成聚集群眾,氣氛緊張,一觸即發,而有立即危險的關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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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683
這種沒頭沒尾的題目應該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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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6284

釋字第445號(87年01月23日)

解釋爭點:集會遊行法相關規定違憲?
解釋文:
1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集會之自由,此與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同屬表現自由之範疇,為實施民主政治最重要的基本人權。國家為保障人民之集會自由,應提供適當集會場所,並保護集會、遊行之安全,使其得以順利進行。以法律限制集會、遊行之權利,必須符合明確性原則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集會遊行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室外集會、遊行除同條項但書所定各款情形外,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同法第十一條則規定申請室外集會、遊行除有同條所列情形之一者外,應予許可。其中有關時間、地點及方式等未涉及集會、遊行之目的或內容之事項,為維持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屬立法自由形成之範圍,於表現自由之訴求不致有所侵害,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尚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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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會遊行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違反同法第四條規定者,為不予許可之要件,乃對「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之言論,使主管機關於許可集會、遊行以前,得就人民政治上之言論而為審查,與憲法保障表現自由之意旨有違;同條第二款規定:「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之虞者」,第三款規定:「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之虞者」,有欠具體明確,對於在舉行集會、遊行以前,尚無明顯而立即危險之事實狀態,僅憑將來有發生之可能,即由主管機關以此作為集會、遊行准否之依據部分,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不符,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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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8934
那營業自由
也可以因其商品或製造過程有明顯而立即危險
而勒令停業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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