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小客車租賃業分為甲、乙、丙種 3 種,下列何者為是?
(A)甲、乙種小客車租賃業之經營應以公司組織為限,均可
在機場、碼頭、鐵公路車站等交通場站內租設專櫃辦理租車之業務。
(B)丙種小客車租賃業以提供租賃期 1 年以上
之小客車或小客貨兩用車為限。租賃期滿或解約後,免辦理牌照繳銷。
(C)經營小客車、小貨車租賃業,租車人如
須僱用駕駛人者,應由出租人負責代僱持有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者駕駛。
(D)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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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16), C(48), D(82), E(0) #2791427
統計: A(7), B(16), C(48), D(82), E(0) #2791427
詳解 (共 4 筆)
#5552752
(A) 甲、乙種小客車租賃業之經營應以公司組織為限,均可 在機場、碼頭、鐵公路車站等交通場站內租設專櫃辦理租車之業務。
(B) 丙種小客車租賃業以提供租賃期 1 年以上 之小客車或小客貨兩用車為限。租賃期滿或解約後,免辦理牌照繳銷。
(C) 經營小客車、小貨車租賃業,租車人如須僱用駕駛人者,應由出租人負責代僱持有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者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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