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我國現行憲法對於司法院院長之任命,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司法院院長之任期隨總統任期結束而終止
(B)司法院院長須由總統提名,監察院同意
(C)司法院院長必須同時具有大法官身份
(D)司法院院長必須具有法官任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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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8), C(275), D(57), E(0) #447157
統計: A(29), B(8), C(275), D(57), E(0) #447157
詳解 (共 5 筆)
#770004
司法院大法官職掌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事項,並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大法官之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然而,為因應大法官任期交錯制度之施行,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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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7613
司法院大法官的任期為八年並不得連任,司法院院長任期不受保障。
B) 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C) 司法院設有大法官十五人,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
D) 司法院組織法第 4 條第1項
大法官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實任法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二、曾任實任檢察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三、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二十五年以上而聲譽卓著者。
四、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十二年以上,講授法 官法第五條第四項所定主要法律科目八年以上,有專門著作者。
五、曾任國際法庭法官或在學術機關從事公法學或比較法學之研究而有權 威著作者。
六、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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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1203
司法院組織法
第 4 條
大法官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實任法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二、曾任實任檢察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三、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二十五年以上而聲譽卓著者。
四、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十二年以上,講授法
官法第五條第四項所定主要法律科目八年以上,有專門著作者。
五、曾任國際法庭法官或在學術機關從事公法學或比較法學之研究而有權
威著作者。
六、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
具有前項任何一款資格之大法官,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
第一項資格之認定,以提名之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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