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戶籍法第8條第2項規定:「依前項請領國民身分證,應捺指紋並錄存。」第3項規定:「請領國民身分證,不依前項規定捺指紋者,不予發給。」大法官針對上述戶籍法之內容宣告違憲,且說明:「(捺指紋)縱用以達到國民身分證之防偽、防止冒領、冒用、辨識路倒病人、迷途失智者、無名屍體等目的而言亦屬損益失衡、手段過當,不符比例原則之要求。」請問:大法官宣告戶籍法違憲的理由為何? 
(A)違反適當性原則 
(B)違反必要性原則 
(C)違反衡量性原則 
(D)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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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69), C(142), D(2), E(0) #527838

詳解 (共 1 筆)

#7262340
  • 適當性 → 是否能達成目的

  • 必要性 → 有無更溫和手段

  • 衡量性 → 利益與損害是否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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