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有關簡易人壽保險對於被保險人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非中華民國國民,不得為被保險人
(B)免健康檢查
(C)應健康檢查
(D)以他人為被保險人時,須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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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264), C(4643), D(24), E(0) #1770824

詳解 (共 2 筆)

#4411820

法規名稱:簡易人壽保險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第 6 條

簡易人壽保險對於被保險人,免施以健康檢查。


第 7 條

非中華民國國民,不得為被保險人。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以下簡稱

保險契約),除健康保險外,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

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前項利息之計算,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另定之。

前二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9 條

以他人為被保險人時,須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


*第七條修改理由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有鑑於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與特定類別身心障礙者為簡易壽險被保險人之情形有所差異,爰參照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及第一百零七條之一,刪除原第四項及第五項有關精神障礙者與心智障礙者之規定,並於新增第七條之一條文另為規定。

  三、配合第四項及第五項之刪除,原第六項調整為第四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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