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針對台北市政府決定延期辦理里長選舉引起之爭議,下述說明,何者非屬司法院大法官就此所為解釋之意旨?
(A)地方自治團體處理自治事項時,中央之監督僅能就適法性為之
(B)地方自治團體辦理委辦事項時,中央之監督得就行政作業之合目的性實施全面監督
(C)地方自治事項涉及不確定法律概念之解釋時,上級監督機關應尊重地方自治團體之判斷
(D)行政院撤銷台北市政府延期辦理里長選舉之決定,僅能由司法院大法官予以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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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8), B(222), C(143), D(1287), E(0) #134787

詳解 (共 4 筆)

#480740
釋字第 553 號 節錄

        憲法設立釋憲制度之本旨,係授予釋憲機關從事規範審查(參照憲法第七十八條),除由大法官組成之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事項外(參照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四項),尚不及於具體處分行為違憲或違法之審理。本件行政院撤銷台北市政府延期辦理里長選舉之決定,涉及中央法規適用在地方自治事項時具體個案之事實認定、法律解釋,屬於有法效性之意思表示,係行政處分,台北市政府有所不服,乃屬與中央監督機關間公法上之爭議,惟既屬行政處分是否違法之審理問題,為確保地方自治團體之自治功能,該爭議之解決,自應循行政爭訟程序處理。台北市如認行政院之撤銷處分侵害其公法人之自治權或其他公法上之利益,自得由該地方自治團體,依訴願法第一條第二項、行政訴訟法第四條提起救濟請求撤銷,並由訴願受理機關及行政法院就上開監督機關所為處分之適法性問題為終局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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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3152
地方自治在行政的時候必會碰到不確定法律概念之類的模糊空間,若碰到之類的情況皆要向監督機關報備、請上級解釋,如此監督機關大概會忙死,地方勢必毫無效率。所以只要地方的判斷沒有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形,上級監督機關就尊重地方,讓地方去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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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250
公法人也能訴願、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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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7286
我知道是D...但是為啥)地方自治事項涉及不確定法律概念之解釋時,上級監督機關應尊重地方自治團體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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