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下列哪項不是「國民教育法」對於國民小學的規定?
(A)國民小學之課程,應以民族精神教育及國民生活教育為中心,學生
身心健全發展為目標
(B)國民小學學生學籍資料,應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切實記錄,於學生在
學期間保存並依法使用
(C)國民小學應設置圖書館(室)並訂定閱讀課程,獎勵學生閱讀課外
書籍
(D)國民小學應辦理學生團體保險
統計: A(742), B(3880), C(1798), D(1133), E(0) #1814476
詳解 (共 10 筆)
國民教育法第 6 條
六歲之學齡兒童,由戶政機關調查造冊,送經直轄市、縣 (市) 政府按學區分發,並由鄉、鎮 (市) 、區公所通知其入國民小學。國民小學當年度畢業生,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按學區分發入國民中學。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僑生及外國學生進入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就學,其資格、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籍資料,應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切實記錄,永久保存並依法使用;其學籍管理辦法,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定之。 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FL008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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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1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辦理學生團體保險……
第 6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籍資料,應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切實記錄,永久保存並依法使用;其學籍管理辦法,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定之。
第 7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課程,應以民族精神教育及國民生活教育為中心,學生身心健全發展為目標,並注重其連貫性。
第 8-1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設備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亦得視實際需要,另定適用於該地方之基準,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置圖書館(室)並訂定閱讀課程,獎勵學生閱讀課外書籍。
其他考古題
第 1 條
國民教育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規定,以養成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之健全國民為宗旨。
第 2 條
凡六歲至十五歲之國民,應受國民教育;已逾齡未受國民教育之國民,應受國民補習教育。
六歲至十五歲國民之強迫入學,另以法律定之。
第 3 條
……對於資賦優異之國民小學學生,得縮短其修業年限。但以一年為限。
國民補習教育,由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附設國民補習學校實施;其辦法另定之。
第 8-2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教科圖書,由教育部審定,必要時得編定之。教科圖書審定委員會由學科及課程專家、教師及教育行政機關代表等組成。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其組織由教育部定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教科圖書,由學校校務會議訂定辦法公開選用之。
補充:學生輔導資料,學校得以書面或電子儲存媒體資料保存之,並應自學生畢業或離校後保存十年。
國民教育法
第 1 條 國民教育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規定,以養成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之健全國民為宗旨。
第 2 條 凡六歲至十五歲之國民,應受國民教育;已逾齡未受國民教育之國民,應受國民補習教育。
第 3 條 對於資賦優異之國民小學學生,得縮短其修業年限。但以一年為限。
第 4 條 國民教育,以由政府辦理為原則,並鼓勵私人興辦。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國民教育階段得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第 6 條 六歲之學齡兒童,由戶政機關調查造冊,送經直轄市、縣 (市) 政府按學區分發,並由鄉、鎮 (市) 、區公所通知其入國民小學。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僑生及外國學生進入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就學,其資格、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籍資料,應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切實記錄,永久保存並依法使用;其學籍管理辦法,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定之。
第 7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課程,應以民族精神教育及國民生活教育為中心,學生身心健全發展為目標,並注重其連貫性。
永久保存並依法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