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審查教師長期聘任、不續聘、解聘、停聘事項,應有全體委員幾分之幾通 過?
(A)四分之一
(B)二分之一
(C)三分之二
(D)三分之一
(E)一律送分
統計: A(9), B(354), C(1537), D(141), E(5211) #1814464
詳解 (共 10 筆)
【完全解鎖,一起學習】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省略)
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省略)。
→所以要九分之四通過……
2019/5/10 教師法修正案
針對「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原本的退場機制是教評會代表2/3出席、2/3通過。這次新增,若教評會審議後,學校可向主管機關申請專審會調查,再送進教評會時,只需1/2出席及1/2通過,便能解聘或不續聘。
108新北市國小
C 18. 為協助學校處理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四款前段所定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 體事實且情節嚴重者,學校可向教育局哪個委員會提出申請協助調查及輔導,以減低學校 之行政負擔? (A) 教師評審委員會(B) 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 (C) 教師專業審查委員會 (D)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長聘: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其聘期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訂定之,至多七年。
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依照情節不同,出席人數也不同,審議委員比例也不同。
教師法第 10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以具有教師證書者為限。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
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為二年;
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
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審查通過後,
得以長期聘任,其聘期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訂定之,至多七年。
第 四 章 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五、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六、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七、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八、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九、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一、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教師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並免報主管機關核准,予以解聘,不受大學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專科學校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教師有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由學校逕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不受大學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專科學校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教師有第一項第七款或第十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有第八款、第九款或第十一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