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依據「教師法」的規定,下列哪一項不是教師應負有的義務?
(A)擔任導師
(B)輔導或管教學生
(C)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D)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統計: A(504), B(67), C(684), D(5402), E(0) #1814465
詳解 (共 8 筆)
【完全解鎖,一起學習】
教師法第四章權利義務
第 16 條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
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五、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
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八、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
九、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應享之權利。
前項第八款情形,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由教育部定之;另其涉訟係因教師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教師應繳還涉訟輔助費用。
第 17 條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適性教學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九、擔任導師。
十、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D)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是權力,並非義務
什麼是權利?
非義務性權利的就叫權利。如投票、選舉、罷免,我們可以決定投或不投。也就是有權利決定行使這項權利或不行使這項權利的就叫「權利」。不過不行使這項權利不代表我放棄這項權利,更不代表我喪失這項權利;我只是決定暫時不行使這項權利而已。不代表我失去行使這項權利的資格。
什麼是義務?
義務性權利的就叫義務《所謂是權利也是義務》。如:納稅、服兵役、受教育,只能說「好」不能說「不好」;只能說「要」不能說「不要」。也就是只有權利決定行使這項權利而沒有權利決定不行使這項權利的權利就叫「義務」。
來源: https://blog.xuite.net/repentor/wretch/865216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