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據「教師法」規定,訂定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是授權由哪個單位訂定?
(A)教育部
(B)教育局
(C)立法院
(D)各校校務會議
統計: A(1727), B(528), C(258), D(4436), E(0) #1814463
詳解 (共 10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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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法: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由教育部訂定 *國民教育法:學生獎懲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 *教師法: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由各校的校務會議訂定 *教師法: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由教育部訂定 |
第 17 條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九、擔任導師。
一○、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整理上述(不販售~)
教師法(第32條):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 由各校的校務會議訂定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 由教育部訂定
第 32 條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九、擔任導師。
一○、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補充:國民教育法
(第13條):學生成績評量準 → 由教育部訂定
(第20-1條):學生獎懲規定 → 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