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根據本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併或停辦辦法規定,為確保學生就學權益,
學生總人數不滿多少人之學校,主管機關得鼓勵學校採取混齡編班與混齡
教學
(A)200
(B)150
(C)100
(D)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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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2), B(674), C(714), D(6014), E(0) #1814486
統計: A(182), B(674), C(714), D(6014), E(0) #1814486
詳解 (共 8 筆)
#2947308
【不賣】
◎關鍵字:混齡◎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併或停辦準則》
第 4 條 為確保學生就學權益,學生總人數不滿五十人之學校,主管機關得鼓勵學校採取混齡編班、混齡教學、委託私人辦理或其他多元辦學方式進行轉型。
前項情形,主管機關除協助尋求相關資源外,得編列年度預算酌予補助經費,並追蹤輔導學校辦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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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考】
第 2 條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合併:指學校併入其他學校,改制成該學校之分校、分班或學部,不再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仍繼續在原校址進行教學活動。
二、停辦:指學校停止辦理國民教育,不再進行教學活動,原學校組織編制裁撤(併);分校、分班、學部停止教學活動者,亦同。
三、分校:指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所屬公立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學校)因教學實際需要,在同一學區內之其他地點,設置隸屬於本校,由若干班級所組成,得置主任一人,並得設行政分支單位之教學單位。
四、分班:指學校因教學實際需要,在同一學區內之其他地點,設置隸屬於本校,並得配置教師若干人之教學單位。
五、學部: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附設之國民中學部(以下簡稱國中部)、國民小學部(以下簡稱國小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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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1989
第四條 為確保學生就學權益,學生總人數不滿五十人之學校,主管機關得鼓勵學校採取混齡編班、混齡教學、委託私人辦理或其他多元辦學方式進行轉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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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7002
第四條 為確保學生就學權益,學生總人數不滿五十人之學校,主管機關得鼓勵學校採取混齡編班、混齡教學、委託私人辦理或其他多元辦學方式進行轉型。
前項情形,主管機關除協助尋求相關資源外,得編列年度預算酌予補助經費,並追蹤輔導學校辦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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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6957
偏遠地區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除置校長及必要之行政人力外,其教師員
額編制,應依教師授課節數滿足學生學習節數定之。
偏遠地區國民小學全校學生人數未滿五十人且採混齡編班者,除置校長及
必要之行政人力外,其教師員額編制,得以生師比五比一計算。但教師員
額最低不得少於三人。
依前項規定採混齡編班者,其屬以班級數計算預算編列或補助基準者,仍
應依混齡編班前之班級數核算。
第一項增加員額編制衍生之地方主管機關所屬偏遠地區學校教師人事費用
,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其超過基本編制員額部分之薪給。
地方主管機關應以國民中學學區為範圍,於偏遠地區學校置專業輔導人員
或社會工作人員;其進用人數、工作內容、資格順序、補助及其他相關事
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額編制,應依教師授課節數滿足學生學習節數定之。
偏遠地區國民小學全校學生人數未滿五十人且採混齡編班者,除置校長及
必要之行政人力外,其教師員額編制,得以生師比五比一計算。但教師員
額最低不得少於三人。
依前項規定採混齡編班者,其屬以班級數計算預算編列或補助基準者,仍
應依混齡編班前之班級數核算。
第一項增加員額編制衍生之地方主管機關所屬偏遠地區學校教師人事費用
,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其超過基本編制員額部分之薪給。
地方主管機關應以國民中學學區為範圍,於偏遠地區學校置專業輔導人員
或社會工作人員;其進用人數、工作內容、資格順序、補助及其他相關事
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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