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依據現行「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幼兒園室外活動空間所設置的欄杆之設置,以下何者描述正確?
(A)高度不得低於一百公分,欄杆間距不得超過十公分
(B)高度不得低於一百公分,欄杆間距不得超過十五公分
(C)高度不得低於一百一十公分,欄杆間距不得超過十公分
(D)高度不得低於一百一十公分,欄杆間距不得超過十五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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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3), B(42), C(1427), D(68), E(0) #3113684
統計: A(143), B(42), C(1427), D(68), E(0) #3113684
詳解 (共 2 筆)
#7307928
前項室外活動空間面積不足,或室外活動空間無法設置於基地之地面層,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實地會勘後核准者,得以下列各款方式之一或合併設置,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 使用二樓或三樓之露臺(直上方無頂蓋之平臺)作為室外活動空間,並加強安全措施,所設置之欄杆,其高度不得低於一百十公分,欄杆間距不得超過十公分,且不得設置橫條;其為裝飾圖案者,圖案開孔直徑不得超過十公分。
- 使用毗鄰街廓之土地作為室外活動空間,並符合幼兒學習環境及行徑安全,且行進至該土地之路線為一百公尺以內,路徑中穿越之道路不超過十二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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