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物權因登記或交付使人信賴其物權存在,縱然表徵與實質不符,法律仍給予其所信賴 事實之相同效果,此係?
(A)公示的效力
(B)公信的效力
(C)推定的效力
(D)追及的效力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57), B(696), C(124), D(13), E(0) #2084544

詳解 (共 5 筆)

#3632001

公信原則

物權之變動須具有可供外界辨識之表徵(登記、交付)

目的在於保障交易安全,避免第三人受損,一旦具備法定公示外觀,他人即可合理信賴該外觀所顯示之權利狀態為真實,若與之為權利變動之物權行為,其信賴即應受保護,因此民法上即設有善意取得制度(公信原則)。

33
0
#4814081
公示:使第三人知悉物權存在(不動產需登記;動產需占有)
公信:若第三人信賴公示外觀應受保護(善意取得)
21
0
#3637311
公信的效力:1.物權實際的變動狀態,與該...
(共 18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8
0
#3629079
公信原則       物權之變動須具有可...
(共 13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0
#6316752
關鍵字“信賴”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