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下列何者不為夫妻之一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之情形?
(A)遭他方虐待,致使不堪同居
(B)他方生死不明逾五年
(C)他方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疾病
(D)他方開車時不慎撞死路人,遭判處六個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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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206), C(62), D(961), E(0) #2084552
統計: A(19), B(206), C(62), D(961), E(0) #2084552
詳解 (共 1 筆)
#3636640
民法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A)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C)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B)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A)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C)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B)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D)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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