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關於民法第1140條之代位繼承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代位繼承之原因為繼承開始前被代位繼承人先死亡或喪失繼承權
(B)被代位繼承人受生前特種贈與時,為遺產分割之實現,應予以歸扣
(C)被代位繼承人喪失繼承權之後出生之子女不得代位繼承
(D)被繼承人、被代位繼承人、代位繼承人三位相互間要有直系血親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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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0), B(152), C(984), D(183), E(0) #2084562
統計: A(150), B(152), C(984), D(183), E(0) #2084562
詳解 (共 7 筆)
#3703815
1. 死亡。
被繼承人的最親近的直系血親卑親屬除了自然死亡之外,還有被死亡宣告時, 都在這範圍內。
2. 喪失繼承權。
這邊所指的喪失繼承權,是因為依照民法第1145條所規定的範圍內喪失繼承權。若是跳脫民法第1145條的原因而喪失繼承權〈例如:直系血親卑親屬自己拋棄繼承或終止收養〉,那就沒有代位繼承的問題出現。
3. 被代位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
所以其他順位繼承人、配偶均不得為被代位繼承人。
4. 代位繼承人必須是被代位者的直系血親卑親屬。
所謂的「代位繼承」。法律上只有限定 第一順位遺產繼承人「 直系血親卑親屬」喔!所以如果是第二順位以下的繼承人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而產生無法繼承的狀況出現時,就沒有所謂的代位繼承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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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5378
B選項有瑕疵 繼承開始前2年內 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贈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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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4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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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6114
感謝你
所以B選項所指的特種贈與是營業結婚分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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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5486
nasa 你觀念不正確喔,視為所得遺產是指 要納入遺產稅以及對債權人負責清償,但是並不會需要歸扣 也不影響繼承人之間的 繼承財產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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