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甲建築師承攬朋友乙自宅的建造工程,工程完成並且交付後,乙卻遲遲不給付報酬予 甲,甲念及朋友一場,兩年半後始向乙請求,求償未果,甲因此至法院訴請乙給付此 筆報酬,訴訟中,乙卻抗辯時效已過,該抗辯是否有理由?
(A)有理由,承攬為短期時效之特別規定,一年內不行使者消滅
(B)無理由,請求權時效為十五年
(C)無理由,時效應為五年
(D)有理由,承攬為短期時效之特別規定,二年內不行使者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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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0), B(170), C(154), D(1071), E(0) #2084568

詳解 (共 3 筆)

#3873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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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4546
法規名稱:民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
墊款。
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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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7條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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